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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未用过可提取

太原晚报  2015-05-26 08:47

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传来好消息,为解决缴存职工因购房手续和政策掌握滞后等原因未能及时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满足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和改善民生的作用,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规定,继2011年后我市再次对购买住房而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实施阶段性提取政策。提取范围

据介绍,新政策规定的提取范围是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2006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签署合法的购房文书(以《太原(楼盘)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为准),同时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购房时间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的购房文书载明的时间为准。 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为,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申请人根据购房时间和购房文书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992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收据、发票(也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价格确定或者单独以装修费用认定)、身份证、本人住房公积金卡、配偶申请除以上资料外,提供婚姻关系证明、专管员代办除以上资料外,提供专管员证或者身份证。以上均需原件和 A4 纸复印件。2006年1月1日以来购买自住住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提供相应资料。 提取程序

为保证业务办理的有效和有序开展,阶段性提取业务采取单位集中申请和个人分散申请相结合的方式;缴存职工总数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统一组织或者统一办理,分理处根据辖区单位情况实施日程倒排和专人专柜方式予以办理;其他缴存单位的职工可以本人办理,也可以委托本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办理;个人申请的办理根据业务经办网点承载能力和业务办理的增长数量实施单日限号限量办理。

此次阶段性提取时间为2015年6月1日到2015年10月31日,政策所规定购买自住住房的行为,原则上发生在太原市范围内,在太原市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必须提供当地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以及上述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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