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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诚成一哥  2015-09-24 09:09

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关于安源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及萍乡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安源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了《关于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安征决〔2015〕1号),决定对南正街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决定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萍乡市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萍乡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

二、征收范围: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为:南沿萍水河,西至跃进南路,北至精品街,东至迎宾路。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

三、征收部门:安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本次征收决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五、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

1.安源区人民政府关于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2.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安源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2日

附件1

安源区人民政府

关于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安征决〔2015〕1号

南正街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关于安源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及萍乡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安源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南正街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房屋征收标的物为南正街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具体范围详见规划红线图,被征收人为征收标的物的所有权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为安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安源区凤凰街道办事处。

四、本次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五、被征收人可以自房屋价值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自愿和房屋征收部门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并签订补偿协议;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长期限为安源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不超过60日;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不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安源区人民政府将按照《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限期搬迁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安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源区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2日

附件2

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应广大市民的强烈要求,经过征求意见,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南正街棚户区进行改造,为做好该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评估办法》、《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萍乡市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萍乡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

二、征收目的

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

三、征收范围及基本情况

南正街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为:南沿萍水河,西至跃进南路,北至精品街,东至迎宾路。

征收范围内共有房屋建筑面积约14万平方米,被征收户约1400户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安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安源区凤凰街道办事处

五、签约期限和地点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安源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签约起始日起60日(含)内。

(二)签约地点: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地点设在南正街现场

六、搬迁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资金之日起15天内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

(二)过渡期限: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支付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过渡期为10 个月。

七、房屋建筑认定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无房屋权属证书或权属档案记载不明的,以合法批准建造手续为准。

(二)由市房管局会同安源区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组成认定组,对无合法批准建造手续的房屋和临时建筑的面积、用途进行认定。1985年以前(含1985年)的参照有产权的房屋予以补偿;1985年之后的按重置价给予补偿。自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突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的不予补偿。

(三)原为住宅房屋在2001年10月1日(含)前已改为非住宅,至房屋征收时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并依法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按非住宅补偿,用途和面积以认定组认定的为准。

八、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南正街房屋征收项目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范围内房屋及装修全部采取货币补偿

(二)补偿标准。被征收房屋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部分产权和公有住房补偿。只购买房改房部分产权的,允许被征收人完善房屋全产权后,按全产权房屋进行货币补偿。租住公有住房,符合房改条件但没有参加房改的,可以先购买所租赁公房全产权后,按全产权房屋进行货币补偿。公房和直管公房租赁户的资格认定以原产权单位租赁合同或有效证明为依据。

(四)无合法手续房屋补偿。对难以确定是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建造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是本市常住户口且在本市城区内仅此一处住房的,人均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的根据实际面积按房屋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人均面积超出1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予以补偿,面积以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五)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征收人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六)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设立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不能重新设定担保或者不能达成债务清偿协议的,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七)房屋重置价。

(八)其他在方案中未予以明确但需补偿的,依法评估补偿。

九、补助和奖励

(一)货币补偿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住宅自签约起始日起30日(含)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自签约起始日起31至40日(含)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自签约起始日起41至50日(含)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自签约起始日起51至60日(含)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6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二)提前签约搬迁奖:

住宅自签约起始日起60日(含)内签约搬迁交房的,每户高奖励不超过18000元,时间从签约起始日算起,每推后一天少300元,6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非住宅自签约起始日起60日(含)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户建筑面积100㎡(含)以内的,营业性用房按20元/㎡/天奖励,非营业性用房按10元/㎡/天奖励;户建筑面积100㎡以上部分,营业性用房按10元/㎡/天奖励,非营业性用房按5元/㎡/天奖励。时间从签约起始日算起,每推后一天按被征收人此项高奖励金额的六十分之一扣除,60日后签约的不予奖励。

(三)搬迁补助费:住宅建筑面积在100㎡以内(含)的每户1200元,100㎡以上的按超出面积12元/㎡计算;非住宅营业用房和非住宅非营业用房的搬迁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4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

(四)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10个月。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六)联动奖:为鼓励被征收人相互促进、相互帮助,对所有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每户按房屋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设立联动奖,给予一次性项目联动奖励。以各征收工作组为单位,按独栋私房、商品住宅、非住宅用房分三类设置联动奖。

(七)相关设施的迁移补偿。

1、有线电视迁移费按每户350元补偿;

2、固定电话迁移费按每户158元补偿;

3、宽带迁移费按每户200元补偿;

4、分体壁挂式空调迁移费每套300元,分体立式空调迁移费每套500元;

5、电、燃气热水器迁移费每套100元,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每套400元;

6、管道煤气迁移费按每户3200元补偿;

7、水表迁移费按每户1200元补偿;

8、电表迁移费按每户400元补偿。

(八)非住宅承租人的装修、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费由被征收人按租赁合同或根据实际情况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由被征收人向承租人支付。

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若协商不成,将邀请被征收人、社会公众代表等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为终结果。

十一、民生保障

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的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还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区内仅此一处住房,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到36㎡的,按36㎡给予补偿,同样享受其他优惠和奖励政策。

2、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以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也可以在新迁入房屋所在地附近就近入学。

3、被征收人中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搬迁之日起2年内,市、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每年提供免费就业指导、职业技术培训服务,并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4、对符合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新迁入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低生活保障金。

5、因征收迁入的居民与当地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新迁入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6、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对60岁以上孤寡老人、双目失明或者下肢残疾者,在楼层安置上根据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照顾。

7、对房屋征收改造片区搬迁户中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的经营户,在搬迁之日起2年内在市内寻找合适经营场所的,相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经营证件、迁移手续。

8、征收部门将组织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自主购买商品房,向其推荐质量合格、价格优惠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房源。

9、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安源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安源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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