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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禁止农村村民在城市中心规划区新建住房

萍乡日报  2015-10-30 09:19

禁止农村村民在城市中心规划区新建住房

日前,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市将从强化规划管控、严控用地规模,严格执行农村住房建设用地政策等方面,规范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

近年来,由于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不规范、不到位,普遍存在布局零乱、无序建房,未批先建、少批多占、批新不拆旧、占用耕地建房现象,浪费土地资源,破坏国土管理秩序。

针对农村住房建设选址杂乱无序,随意建房的情况,《实施意见》提出各乡镇在坚持保护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避开地质灾害等危险区域和不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等原则,做好村镇规划。今年全面完成所有行政村村庄规划和30户以上自然村村庄规划编制,2016年上半年完成30户以下的自然村村庄规划编制。今年,319、320国道沿线乡镇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其他乡镇2016年上半年全面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各乡镇要引导村民建房按规划建设,不按村镇建设规划选址的,不得办理审批建房。

对农村住房建设中出现的乱占耕地的现象,《实施意见》要求农村村民建房尽量利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除移民搬迁和拆迁等集中安置确需占用耕地的,其他建房不得占用耕地,占用耕地建设住房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并要求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建房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平方米,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消除“一户多宅”现象,建新必须拆旧。鼓励村民原址拆旧建新和拆除破旧危房以及开展空心村治理,倡导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

为从源头上堵住城市规划区乱占滥建的歪风,《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禁止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私房和农村村民在城市中心规划区新建住房。开发区、安源区、湘东区和上栗县不得批准城市中心区范围内农村建房,对已建的农民住宅和居民私房,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萍乡市中心城区私房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采取统一规划、集中联片改造、“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的办法,逐步消除“城中村”和“城中地”(宅基地);中心城区规划区严格限制私房单独改造。

此外,《实施意见》要求村民要尽量避免占公路线建房,如涉及在国道、省道或其他二级公路以上建筑控制区的应当按照国道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控制距离审批建设,涉及占用林地和河道等控制范围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在房相上,《实施意见》鼓励乡镇、村在《江西省和谐秀美乡村特色农房设计图集》的基础上,挑选符合当地情况的图集,将通用设计图纸向村民公布,供村民建房时选择;对符合规划及设计建房的村民,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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