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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开展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

——赋予试点市、县、镇5个方面先行先试配套政策

诚成一哥  2015-11-25 16:17

11月23日,江西省印发《关于开展江西省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展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对确定的试点市、县、镇将被赋予5个方面先行先试配套政策。

试点内容包括:

——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类,明确成本承担主体和支出责任。政府要按照规定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在子女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加大职工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农民工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农民工要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积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提高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试点地区要制定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居住年限挂钩的具体办法,主动承担人口市民化公共成本,监督企业履行责任,引导农民工按照规定承担相关费用。实行中央、省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的政策,实行建设用地指标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的政策。

——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加快投融资机制改革,创新金融服务,放开市场准入,逐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资金保障机制。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融资规划,针对不同项目性质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理顺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

——建立就地就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促进机制。坚持激励与基本保障并举,以产业集聚、人口集中、土地集约为核心,强化“一基本两牵动三保障”(产业为基、就业为本,住房、学校牵动,社会保障、农民权益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在就业、住房、教育、医疗等领域研究制定吸引农村人口进城的优惠政策,建立完善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集中的政策体系,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大限度地向以县城为主体的中小城市转移。保留进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分配权不变,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赋予农民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加快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公司、“土地托管”合作社。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颁证工作。健全城镇规划区外农民宅基地退出机制,审慎稳妥建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制度以及已退出宅基地再开发利用机制。建立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大城乡统筹发展力度,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机制障碍,推进城乡空间规划、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一体化发展。统筹城乡规划布局,形成城乡融合衔接的规划体系,实行城乡全域规划、统一管理。统筹城乡产业发展,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自由流动,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人力资源等要素市场,引导更多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投向农村。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推动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共建共享。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地区教育、卫生、养老、文化等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统筹城乡产业布局,培植各具特色的产业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产城融合发展。

——综合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鼓励试点地方从推进新型城镇化实际出发,在城市创业创新环境建设、公共服务提供机制、社会治理体系、生态文明建设、“多规合一”(产业、城乡、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空间规划体制、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以及创新城市、智慧城市、低碳城市、人文城市建设等方面,有选择地开展形式多样、富有特色的改革探索。

江西省要求,将在符合条件的市、县、镇等不同层面选择试点地区,其中设区市1个、县(含县级市)5个左右、建制镇5个。试点市、县、镇重点从首批省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县(市、区)中选择。试点工作方案需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于12月20日前统一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个设区市可选择不同层级申报1个试点。省住建厅、省发改委会将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试点方案进行评审,提出省级试点候选名单提交省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还将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统筹研究重大问题,协调重大政策,指导各地试点实践,并负责试点工作的跟踪、监督和指导,开展年度评估考核,建立试点动态淘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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