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好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萍乡经开区采取三项措施全面启动了该项政策的实施,确保把此项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召开工作调度会
一是开了一个协调会。区领导召集区计生、财政、民政、公安、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召开了一次工作落实协调会,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并要求部门之间务必相互配合,将这一惠民的好事做好。
▲举办专题培训班
二是举办了一个培训班。举办了全区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培训班。区属各单位、驻区各机构、辖区内的市直和省管单位180余家单位、200余人参加了培训。培训邀请市卫计委相关科室负责人对政策出台、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表格填写、审核程序、奖励金计发、年审等进行了详细解读,让全部具体操作人员掌握了政策和实际操作。
▲居民小区宣传
▲群众户上宣传
三是广泛开展好宣传。区人口计生委印制了6万余份宣传单,通过张贴在单位办公场所、居民小区等地方和利用计生基层网络进行上门上户宣传的形式,让广大群众知晓此项政策,及时进行申报。
▲群众现场申报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7号)及江西省卫计委、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赣卫家庭发〔2017〕4号)精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现已全面启动。
《办法》《细则》规定,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二是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三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办法》《细则》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2016年1月1日之后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并由户籍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发放到位。
《办法》《细则》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相关有效证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奖励档案。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初核。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核,将核实的资料,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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