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萍乡市发展改革委萍乡市教育局萍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萍乡市发展改革委萍乡市教育局萍乡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本级各公立幼儿园: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征求意见,经研究,决定调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现就调整方案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1、省级示范幼儿园调整为500元/月/生;
2、市级示范幼儿园调整为375元/月/生;
3、普通幼儿园调整为250元/月/生。
二、其他收费、退费及资助
(一)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伙食费、园服费等,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二)退费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育教育成本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如下:
1、当月一周内要求退(转)园的,按本园所收取本月学费标准的75%退还。
2、当月二周内要求退(转)园的,按本园所收取本月学费标准的50%退还。
3、当月超过二周要求退(转)园的,所收本月学费不予退还。
三、管理与监督
1、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2、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及家长自愿缴纳的伙食费、园服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3、对省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动态管理,即对本学期中途评定的高一级示范性幼儿园,本学期不按高一级的保育教育费收费,其高一级保育教育费从下学期开始收取;对本学期中途评定的低一级示范性幼儿园,自本学期评定之日的下月按低一级的保育教育费收费。
4、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纳入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公办幼儿园必须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5、幼儿园接受发改、教育、财政、市场监管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凭证等资料。
四、本收费标准自201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萍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萍乡市教育局
萍乡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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