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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源区五陂镇王家屋场、谢家冲城中村改造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安源区五陂镇王家屋场城中村改造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拟征收以下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用途:
安源区2018年度第三批次6、9、10、11号地块城市建设用地(319国道拓宽)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批准,批复文号为赣国土资征[2018]/342号,批准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安源区2018年度批次2号地块集镇建设用地(319国道拓宽)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批准,批复文号为赣国土资征[2018]/460号,批准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五陂镇王家屋场城中村改造项目线行范围。
三、征收土地面积:
302.27亩。其中水田232.55亩、旱地2.12亩、采矿用地12.11亩、村庄22.22亩、公路道路5.68亩、农村道路6.54亩、河流水面0.21亩、坑塘水面5.61亩、沟渠10.96亩、田坎0.27亩。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注:①果园是指成片0.5亩以上(含0.5亩)的林地。
②蔬菜大棚按结构类别补偿,竹木结构按重置费6000元/亩补偿,水泥钢筋结构按10000元/亩补偿。
③苗木基地按原土地性质进行补偿,另参照江西省园林工程移栽定额计算补偿移栽费(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的苗木基地,原则上一律不予以补偿)。
④公共基础设施按评估价与产权单位结算。
⑤迁坟价格为血棺2000元/穴,捡筋1500元/穴,骨灰坛1000元/穴,无主坟800元/穴。坟主应在建设单位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坟迁出,由建设单位代迁,不予补偿。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在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生效后,由征地实施单位将征地补偿支付给当地经济组织。
(四)丈量方式:
征地单位采用GPS测量仪器实地丈量土地,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加补充测量的方式与被征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结算。
水田征地面积 =水平投影面积
旱地征地面积 =水平投影面积
山岭征地面积 =水平投影面积
五、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对本公告如有异议,可依法在本公告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
特此公告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6日
安源区五陂潭村谢家冲一期城中村改造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拟征收以下集体土地,现将拟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时间、用途:
安源区2010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谢家冲一期)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批准,批复文号为赣国土资征[2011]214号,批准用途为建设用地。
安源区2015年度第四批次1号地块城市建设用地(谢家冲一期)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批准,批复文号为赣国土资征[2016]561号,批准用途为建设用地。
安源区2018年度第二批次12号地块城市建设用地(谢家冲一期)经江西省人民政府于2018年批准,批复文号为赣国土资征[2018]461号,批准用途为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五陂镇长潭村谢家冲一期线形范围。
三、征收土地面积:
124.79亩。其中水田49.16亩、水浇地0.21亩、旱地4.72亩、有林地23.71亩、其他林地20.85亩、村庄14.3亩、农村道路8.08亩、坑塘水面2.76亩、沟渠0.3亩、田坎0.7亩。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15]8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注:①果园是指成片0.5亩以上(含0.5亩)的林地。
②蔬菜大棚按结构类别补偿,竹木结构按重置费6000元/亩补偿,水泥钢筋结构按10000元/亩补偿。
③苗木基地按原土地性质进行补偿,另参照江西省园林工程移栽定额计算补偿移栽费(注: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的苗木基地,原则上一律不予以补偿)。
④公共基础设施按评估价与产权单位结算。
⑤迁坟价格为血棺2000元/穴,捡筋1500元/穴,骨灰坛1000元/穴,无主坟800元/穴。坟主应在建设单位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坟迁出,由建设单位代迁,不予补偿。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民;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个人或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个人或承包经营者。
(三)支付方式:
在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协议书》生效后,由征地实施单位将征地补偿支付给当地经济组织。
(四)丈量方式:
征地单位采用GPS测量仪器实地丈量土地,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加补充测量的方式与被征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进行结算。
水田征地面积 =水平投影面积
旱地征地面积 =水平投影面积
山岭征地面积 =水平投影面积
五、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对本公告如有异议,可依法在本公告发布后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
特此公告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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