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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F-2-17-5地块、经开区C-13-1地块及周边地块控规调整公

诚成一哥2022-06-09 08:49:28

萍乡市主城区F、K编制单元F-2-17-4/5/12/13地块控规调整公示说明

为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安源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拟在F-2-17-5地块内建设东星村养老院,具体情况如下:

规划将现状白源河南侧道路拓宽至8米并延伸至原地块西侧规划路的东侧,结合道路和土地权属情况,优化地块界线。将原F-2-17-5地块划分为F-2-三个地块。

F-2-17-4地块用地面积由4156.1平方米调整为3653.81平方米,其它指标保持不变,即用地性质为批发市场用地(B12)兼容住宅用地(R21),地块兼容居住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35%;容积率不大于2.5,建筑密度不大于50%,建筑限高小于50米,绿地率不小于20%。

F-2-17-5地块用地面积为44719.85平方米,其它指标保持不变,即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R21)兼容商业用地(B1),地块兼容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25%;容积率不大于2.0,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限高小于24米,绿地率不小于25%。

F-2-17-12地块作为市级未来开发建设地块,按照导则要求,规划地块用地面积为35046.42平方米,用地性质由住宅用地(R21)兼容商业用地(B1)调整为住宅用地(R21),地块兼容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10%;容积率由不大于2.0调整为不大于1.8,建筑密度由不大于40%调整为不大于30%,建筑限高由小于24米调整为不大于40米,绿地率由不小于25%调整为不小于30%。

F-2-17-13地块用地面积为2372.10平方米,用地性质由住宅用地(R21)兼容商业用地(B1)调整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容积率由不大于2.0调整为不大于1.8,建筑密度由不大于40%调整为不大于35%,建筑限高小于24米保持不变,绿地率由不小于25%调整为不小于35%。

F-2-17-4地块配建农贸市场一处,建筑面积控制在1500至2500平方米;F-2-17-12地块配建社区服务设施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070平方米;配套独立占地的6班幼儿园一处,用地面积不少于3373平方米。F-2-17-4/5/12地块配套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2‰,地块配建农贸市场、公厕、社区用房、养老用房、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体育设施、充电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安防设施、供电、通信基站、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 版)》配置。F-2-17-4/5/12地块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纯住宅项目按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商业与住宅混合项目按0.8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纯商业项目按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F-2-17-13地块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按0.8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非机动车停车泊位按2.0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且各地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

F-2-17-4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0%,地块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5%,地块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现将《萍乡市主城区F、K编制单元F-2-17-4/5/12/13地块控规调整》草案进行批前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如有不同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城市大厦8号楼8楼802室)或市自然资源遥感技术管理中心(城市大厦8号楼3楼369室)反馈。

公示时间:2022年6月8日—2022年7月8日

监制单位: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督电话:623


萍乡市主城区C编制单元C-13-1/2/3、C-5-2、C-5-5、C-5-5-1地块控规调整公示说明

为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经开区拟利用C-13-1地块建设经开区养老服务中心,由于地块用地性质与规划不符,需调整地块控规。C-13-1/2/3地块位于主城区C编制单元聚龙公园以东、兴贤中路南侧,C-5-2、C-5-5、C-5-5-1地块位于萍实北大道以东、兴贤中路南侧。我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了地块控规调整草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路网调整

由于C-13-1地块南侧现状已建安置房,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考虑规划的可实施性,将地块南侧规划路西段往北偏移约65米。

二、供电用地位置调整

由于C-13-2地块内东南部区域已建安置房,剩余可用地规模难以满足供电设施建设需求,为保障周边电力供应需求,拟将C-13-2地块供电用地调整至兴贤中路南侧的C-5-12地块(商业设施用地)内,调整后地块用地编码为C-5-5-1,规划结合C-5-5公园绿地适当优化地块用地界线。在保障公园绿地面积不减少的原则下,将C-5-12地块(商业设施用地)剩余面积调整至西侧的C-5-2地块(零售商业用地)内。

三、地块控规调整

1.C-13-1/2/3地块控规调整

C-13-2地块南侧规划路西段往北偏移约65米后,道路北侧的C-13-1地块用地面积由28460平方米相应调整为20523.85平方米,用地性质由住宅用地(R21)调整为服务设施用地(R22),容积率不大于2.0保持不变,建筑密度由不大于28%调整为不大于32%,绿地率由不小于32%调整为不小于30%,建筑限高由不大于60米调整为小于50米。

为更好的服务周边居民,原变电站所在的C-13-3地块剩余可用地用地性质由供电用地(U12)调整为广场用地(G3),用地面积由5545平方米调整为1464.83平方米。

地块南侧西段道路调整,道路南侧的C-13-3地块用地面积由104672平方米相应调整为116992.92平方米,其它规划指标保持不变,即:地块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R21),地块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10%,容积率不大于1.6,建筑密度不大于45%,绿地率不小于25%,建筑限高小于24米。

2.C-5-2、C-5-5、C-5-5-1地块控规调整

C-5-5-1地块为调整位置后的变电站用地,地块各项规划指标均保持不变,即:用地性质为供电用地(U12),用地面积为5545.44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0.7,绿地率不小于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建筑限高不大于20米。

调整后C-5-2地块用地面积由63276平方米相应调整为77736.47平方米,其它规划指标保持不变,即:地块用地性质为零售商业用地兼容餐饮用地以及旅馆用地(B11/B13/B14),容积率不大于2.0,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35%,建筑限高不大于40米。

此外,聚龙体育公园所在的C-5-5地块用地界线进行了适当优化,地块用地面积由468659平方米相应调整为468810.82平方米,地块用地性质为公园用地(G1)保持不变。

四、地块配套设施规划

C-13-1地块配套居委会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720平方米;社区警务室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720平方米;社区卫生服务站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360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720平方米;社区体育健身场所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720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安防设施,供电、通信基站、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按1.0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非机动车位按3.0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50%。

C-13-2地块公厕、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智能安防设施,供电、通信基站、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50%,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34%。

C-13-3地块配套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2‰,且不小于120平方米。公厕、社区用房、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安防设施,供电、通信基站、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纯住宅项目按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商业与住宅混合项目按0.8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纯商业项目按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67%,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45%。

C-5-2地块地块配套公共厕所一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安防设施,供电、通信基站、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纯商业项目按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50%。

C-5-5地块配套公共厕所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智能安防设施,供电、通信基站、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8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66%。

C-5-5-1地块公厕、无障碍设施、充电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安防设施,供电、通信基站、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6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现将《萍乡市主城区C编制单元C-地块控规调整》草案进行批前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如有不同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城市大厦8号楼8楼802室)或市自然资源遥感技术管理中心(城市大厦8号楼3楼369室)反馈。

公示时间:2022年6月8日—2022年7月8日

监制单位: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督电话: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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