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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萍乡中心城区
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流程的通知
萍住建字〔2022〕81号
市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审批流程,不断提升审批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事项
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
二、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办理原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发中心城区(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办理具体流程
根据江西省营商环境优化升级“一号改革工程”精神,对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采用“及时受理、及时办结”工作原则,审批后向局务会进行报备,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提出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申请。
2.受理: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
3.现场勘查:由两名工作人员,赴项目对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楼栋的施工形象进度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并记录存档。
4.审查: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符合办理要求的,提交复审;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补齐、调整申请材料。
5.决定:对申请进行复审,作出是否予以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
6.制证:对决定授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以申请人自行领取或邮寄等方式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局务会报备:将已审批的预售许可事项在局务会进行报备。
五、办理材料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副本;
4.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权证已抵押的,提供由土地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和抵押银行同意预售的函)
6.施工进度说明;(须由申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并明确投资进度和项目竣工日期)
7.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包含一房一价表,车位车库处置方案等内容)
8.申办房屋的测绘报告(含经主管部门盖章的备案表);
9.项目总平面图及分层平面图(需由规划主管部门盖章);
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11.白蚁防治办理证明材料;
12.物业用房备案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并按以上顺序复印一套,加盖封面及骑缝章,复印件和平面图用于存档,不予退回。
六、不予批准的情形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的等情形。
七、承诺时限
原来法定的10日内压缩至3个工作日办结。
八、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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